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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小字第 7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731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素娟  
訴訟代理人  賴仁正  
被      告  曾勇銨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11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