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86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林良一
被 告 林翰霆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9,583元,及其中14,576元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附註:
本件為被告於107年12月29日起向訴外人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所積欠之電信費、提前終止之專案補貼款及小額代收款,而遠傳電信已將
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所生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