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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小字第 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86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建海  

被      告  許芷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114年11月27日止尚欠款項新臺幣91,753元及利息,起訴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語。  
三、經查,本件起訴時被告戶籍地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轄區,故本院對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揆諸前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柏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