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銘毅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
住居所,逾期即
駁回其訴。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黃銘毅(統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其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原以黃銘毅為被告,但查黃銘毅已於民國113年9月2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
可按。黃銘毅既已死亡,依法不得為被告,
原告之訴即欠缺訴訟要件,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
期間命原告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住居所,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為使原告為補正並確認黃銘毅之繼承人資料,有命原告提出如主文第2項所示戶籍謄本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