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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小調字第 1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旅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2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凃秉宏  
            林尚綋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官伶蓉  
林尚綋  之
法定代理人  林炳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帕谷瑪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權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如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帕谷瑪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楊秀婷,查,依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記載,被告於起訴前之民國114年7月18日,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黃正宇,有被告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是本件起訴,被告之法定代理權有欠缺,未經具法定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