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21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凃秉宏
林尚綋
兼上一人之
林尚綋 之
上列原告與
被告帕谷瑪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法定
代理權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如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其
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帕谷瑪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楊秀婷,
惟查,依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記載,被告於起訴前之民國114年7月18日,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黃正宇,有被告之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佐。是本件起訴,被告之法定代理權有欠缺,未經具法定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