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23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
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提出114年9月3日民事
陳報狀及附件1之114年9月3日民事
起訴狀(本院收狀日期114年9月5日),未據在
上開書狀簽名或蓋章(電腦繕打姓名不生簽名之效力),依
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到院補正簽名或蓋章,或重新提出已簽名或蓋章之書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