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634號
聲 請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英華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
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