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8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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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相對人具狀表明無調解意願,足認
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