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小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羅惠美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
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798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計算式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