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小調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葉佩穎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
聲請調解之
管轄法院,
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
一節之規定。
經查本件
相對人之
住所係設於臺南市麻豆區,依同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管轄,
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即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