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簡字第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鐘敏榕等人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鐘敏榕以外之被告之姓名及其
住所(本院已調得相關被告之姓名年籍等資料,如有必要,應依規定前來
聲請閱覽卷宗)。
二、記載完整之被告姓名、住所以及
訴之聲明之
起訴狀及
按被告人數計算之
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