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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簡字第 10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013號
原      告  趙長億  
被      告  東信昌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峻豪  
被      告  張朝欽  
            江彩溶  
上二人共同  江振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嘉簡字第760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其為坐落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請求確認其對同段471、473地號土地之通行權存在,茲因474地號土地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嘉簡字第760號判決知分割,原告未受原物分配,且尚未確定。是原告之通行權是否存在,以其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就474地號土地有無所有權為前提,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