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簡字第1013號
原 告 趙長億
被 告 東信昌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朝欽
江彩溶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嘉簡字第760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主張其為坐落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共有人,請求確認其對同段471、473地號土地之通行權存在,茲因474地號土地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嘉簡字第760號判決
諭知分割,
惟原告未受原物分配,且尚未確定。是原告之通行權是否存在,以其於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前就474地號土地有無
所有權為前提,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