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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簡字第 10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02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
律師
周郁玲
被 告 賴文賢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文龍
被 告 賴曉鈴
賴淑女
賴曉虹
上列
當事人
間撤銷
遺產分割
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認有
再開辯論
之必要。
二、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