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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簡字第 10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02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周郁玲  
被      告  賴文賢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文龍  
被      告  賴曉鈴  
            賴淑女  
            賴曉虹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實尚待釐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