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簡字第10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鋐源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李世傑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
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
準用之。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此項裁定業於115年2月25日送達上訴人之
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
可佐,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