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簡字第1080號
被 告 李怡宣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820元(即上訴人在原審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