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簡字第1096號
上 訴 人 新恩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德勝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2,442元(計算式:3,211,599-1,869,157=1,342,442),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5,942元,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