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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簡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71號
原      告  簡宏志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連璟欣  
上列當事人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日下午2時40分整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就下列事項陳述意見(繕本逕送他造):
㈠經濟部108年7月31日經商字第10802043480號函說明二所示:「禮券,如因商品內容(或供貨時段)具季節性,或是廠商無法繼續供貨等相關因素而設定兌領期限,倘上開兌領期限屬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使用期限,尚無不可」等語。
㈡原告主張系爭兌換券亦屬商品優惠之禮券,其優惠內容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