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簡字第171號
原 告 簡宏志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3日下午2時40分整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就下列事項陳述意見(
繕本逕送
他造):
㈠經濟部108年7月31日經商字第10802043480號函說明二所示:「禮券,如因商品內容(或供貨時段)具季節性,或是廠商無法繼續供貨等相關因素而設定兌領期限,倘
上開兌領期限
非屬商品(服務)禮券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使用期限,尚無不可」等語。
㈡原告主張
系爭兌換券亦屬商品優惠之禮券,其優惠內容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