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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簡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198號
原      告  旺品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灯山  
被      告  嚴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然原告已繳納裁判費4,75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52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