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簡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23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丞、余○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2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然原告分別於民國114年5月8日及114年6月13日各繳納裁判費6,700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址附卷可稽,足認原告溢繳裁判費6,700元,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