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簡字第38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濠即陳思宏
曾涵如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判決之
被告為「陳濠即陳思宏」,本院誤載為「陳濠即陳思宏即宏如商行」,是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