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翰樺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鐙儀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2,1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8,417元,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