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7樓
法定
代理人 賴榮崇 住○○市○○區○○街0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賴宥任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居嘉義市○○街00巷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嘉簡字第4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7 月9 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
114 年7 月9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通 譯 李苑如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5,525元,及自民國114年4
三、
訴訟費用2,54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0,其餘由原告負擔
。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2,286元,及應於
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
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