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簡字第493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榮元、吳南宗、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強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