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
代理人 林衍茂 住○○市○○區○○○路○段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嘉簡字第50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 年7 月24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7 月24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芙蓉
通 譯 李苑如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5,929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
;
暨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
為4,36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江芳耀
法 官 吳芙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