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簡字第59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正智、黃**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2項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債權人依
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遺產分割之訴,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包含
債務人在內之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其
當事人始屬
適格,
惟原告未列黃武雄或黃胡文滿之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已屬當事人不適格。另原告
起訴狀記載之被告「黃**」未列完整姓名,起訴亦不合程式,然均可以補正,
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之姓名、
住所或
居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
本件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已查覆,可來
閱卷(請先提出閱卷
聲請狀,並與
書記官連絡閱卷時間)及另陳報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包含本金及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民國114年7月15日之利息、
違約金)。
三、提出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地址、
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分割協議日期及被繼承人等亦請記載正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