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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簡字第 6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68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宥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璟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2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7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