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簡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芳  
上訴人即
被      告  邢建中  

            林金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4年度嘉簡字第7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第一審民事判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