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簡字第7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紀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邢建中
林金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2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4年度嘉簡字第7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第一審民事判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表2份
在卷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000○0號)提出
抗告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