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簡字第70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賴文賢等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等遺產分割登記之目的,在使被告賴文賢積欠原告之債務新台幣(下同)150,000元獲得清償,因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50元,原告僅自繳1,000元,尚應補繳1,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