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簡字第70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賴文賢等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原告僅自繳1,000元,尚應補繳1,150元,復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日以函文、114年10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