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簡字第9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即
反訴被告陸傳彬即富居窗簾傢飾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000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43,000元,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40元,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共計4,89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89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