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049號
原 告 益立達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幸真即山富塑膠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運廢棄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