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簡調字第29號
原 告 即
聲 請 人 廖雅誼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均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
補正,逾期未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狀上僅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下稱
系爭帳戶)之所有人列為被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而經本院已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得帳戶所有人並查址,此有該公司檢送之帳戶基本資料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
可稽,相關資料可來本院
聲請閱卷(請先與
書記官約時間),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且按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