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簡調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何祈模等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被
繼承人何祈榮(死亡日期民國114年6月18日)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如有再轉或
代位繼承情形,其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
輔助宣告、更名、結婚、子女外,其餘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或選任
遺產管理人。
二、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何祈榮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依前開繼承系統表提出記載被告姓名、地址及更正
訴之聲明之追加被告書狀(
按被告人數檢附
繕本,俾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