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簡調字第8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莊騰紘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世均工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
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設於臺中市,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