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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嘉簡調字第 8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調字第81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莊騰紘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世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紅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設於臺中市,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