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簡調字第82號
原 告 陳建南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達等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3,200元(1,20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000元*原告
應有部分1/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