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嘉簡調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何璨絹、甲○○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
調解必要或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就相對人何璨絹為
要保人於全球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之
保險契約(下稱
系爭保單)及其所生一切權利聲請
強制執行,經臺北地院於113年12月17日核發
扣押命令扣押在案。
嗣經臺北地院於114年6月16日轉知全球人壽聲明
異議略以「
第三人現無以何璨絹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聲請人始知何璨絹已
非系爭保單之要保人。何璨絹為系爭保單之原要保人,本就系爭保單之保單價值享有
保險法上之各項權利,嗣相對人等變更要保人之行為,將此等保單價值準備金權利由甲○○取得,自屬何璨絹所為之無償行為,
爰依
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相對人間所為
前揭要保人變更行為,併請求將要保人名義回復變更,為此
聲請調解等語。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
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
形成之訴,須由法院以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其法律關係,並非
兩造得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故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
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