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朴保險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黃柏菘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正合法委任黃崇文、洪金葉為
本件訴訟行為之
委任狀到院,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
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原告之訴,由
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
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二、
經查,本件原告黃柏菘起訴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係由黃崇文、洪金葉提出書狀所為。黃崇文、洪金葉固於
起訴狀當事人欄載明其等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惟該起訴狀未經原告親自
簽名,亦無檢附原告授予黃崇文、洪金葉訴訟
代理權限之
委任狀,
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正之,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