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朴保險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承瑋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90元,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3,507元(含本金及計算至
訴訟繫屬前1日之利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800元,尚應補繳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如對本裁定主文第1項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