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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朴保險簡調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保險簡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承瑋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3,507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3,507元(含本金及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之利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800元,尚應補繳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主文第1項抗告,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