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朴小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合茱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