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朴小字第143號
原 告 薛中梅
被 告 黃彥竣即王祈Hair Salon
被 告 豐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關於「豐釀髮品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豐釀有限公司」。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經查:
本件共同
被告為豐釀有限公司,
而非「豐釀髮品有限公司」,此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
可稽。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既有誤寫,自應依
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