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朴小字第177號
原 告 李慧芳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對
被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扣押款訴訟,被告之主營業所在地位在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查詢公示資料
可佐,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