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朴小調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4年度朴小調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
被告
林志龍間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