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朴簡字第142號
被 告 侯欽祥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59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1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