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朴簡字第16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湘琪等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
按「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1、
當事人不
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文到30日內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調取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須有完整姓名)。並確認及補正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等資料後,向本院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及住居所之
起訴狀及
繕本(請注意:原告取得土地謄本及被告個人資料後,僅得作
本案訴訟上使用,不得散布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否則恐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法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