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朴簡字第16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武騏等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
按「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1、
當事人不
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住址、
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聲明中請求撤銷標的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並按更正後全體被告的人數提出
繕本。本院已調閱
本件被告李武騏等辦理遺產分割登記之相關資料到院,請自行前來
閱卷,並補正
當事人適格及前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