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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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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朴簡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祥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俊明  


被  上訴
即  原  告  順和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4日本院朴子簡易庭114年度朴簡字第2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第一審民事判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