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朴簡字第2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蘇群峰、蘇**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
起訴狀,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蘇群峰與蘇**間就坐落嘉義縣○○鎮○○段00○號建物、同段433地號土地的遺產分割協議之
債權行為,
惟原告起訴未記載蘇**之姓名及
年籍資料,足見本件起訴要件尚有欠缺,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