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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4 年度朴簡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朴簡字第2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群峰、蘇**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蘇群峰與蘇**間就坐落嘉義縣○○鎮○○段00○號建物、同段433地號土地的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原告起訴未記載蘇**之姓名及年籍資料,足見本件起訴要件尚有欠缺,有定期命補正之必要,首揭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