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朴簡字第2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蘇群峰、蘇**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請求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起訴狀記載被告為蘇群峰與被告蘇**,
訴之聲明則記載(一)被告間就
坐落嘉義縣○○鎮○○段00○號建物、同段433地號土地於民國104年10月31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
債權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蘇**就
上開不動產於105年2月4日以分割
繼承為原因,向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所為之不動產物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而訴之聲明第一項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屬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惟原告起訴狀
所載起訴對象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均尚有欠缺,而此欠缺情形
尚非不能補正,經本院調閱
本件分割繼承登記相關資料後,於114年6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記載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及
繕本等資料,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14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上開欠缺事項,有本院簡易庭收文收狀處、聯合服務中心民事收文收狀處之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
可考,是原告之起訴顯未符法定必備程式,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