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朴簡字第7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楊東憲
林宸輝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邵世均即邵瑞恭等間
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
聲請退還所繳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經查: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1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於114年12月3日
宣示判決。原告於判決送達後,始具狀到院撤回其訴,其一併聲請退還裁判費部分,不符
上開規定,自應駁回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