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調解筆錄
114年度朴簡調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高振洋
相 對 人 黃亭瑄
上列
當事人間114年度朴簡調字第164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上午09時55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朴子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羅紫庭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楊石旭
相 對 人 黃亭瑄
調解成立內容:
一、
相對人願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177,575元整,及其中119,277元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40,392元自113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6,723元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11,183元自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聲請人代理人 高振洋
相 對 人 黃亭瑄
調 解 委 員 楊石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江柏翰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江柏翰